我们在办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证时,发现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实践中又有争议的问题,现本着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原则,就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
一、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时,公司章程对担保决策机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问题在于,大部分公司章程对担保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并未规定,对此,金融机构要求担保公司是提供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呢?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有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
我们认为,基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及最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原则,在公司章程对担保决策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金融机构审查公司章程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办理公司为他人担保贷款手续时,在审查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时,应当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最新的公司章程,并要求担保公司提交“公司章程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承诺书”。
(二)金融机构审查公司章程时,必须了解如下内容:1、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比例等;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担保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3、股东会作出担保决议时,是适用过半数的普通程序还是超过三分之二的特别程序;
4、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担保权限的限制等。
三、金融机构审查担保决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审查董事会决议上董事签名的真实性;
2、审查签名股东是否与公司章程中股东一致;
3、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4、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决议无效。
五、一人公司为一人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倘若一家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则该股东可以自行作出由一人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六、二人公司为一人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如果一家公司只有二名股东,当公司为其中的一名股东提供担保时,则另一名股东单独作出的担保决议就是股东会决议。
七、股东为公司担保的问题
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完全尊重股东意思。
八、公司超出公司章程限额提供担保的效力
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的记载作为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旦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公司超越章程限额提供担保的,公司仅对担保限额以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对超出担保限额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金融机构要特别关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超越了公司章程载明的担保限额。
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决议程序
(一)、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的相关规定
1、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为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⑴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⑵列举了四种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⑶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⑷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
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据上述《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