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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防范执业风险手记
加入时间:2008-04-14     点击:671

     本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二十余年,虽曾数次成功地防止了执业风险的发生,但对公证工作的风险性,始终心有余悸。前几年,司法部印发了一本《公证员警示录》,刊载了许多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出具错证、假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实例。读来深感触目惊心,正如包头某区公证处主任形容公证员执业风险所言:“公证员执业是一脚门(监狱)里,一脚门(监狱)外”。诚然,有许多情况的发生,是公证员个人风险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但是,更多的是因为社会原因、体制原因及当事人故意欺骗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是,公证员及公证处并没有因为体制缺欠和社会诚信度不高而减轻承担的责任。诸如此类情况的发生,用“防不胜防”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近年来,这类情况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长的趋势,二OO八年三月下旬的一个星期之内,本公证员就连续遇到了二起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案件。

     案例一: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市内某大型企业的一名工人张某,在向公证处咨询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程序后,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父母只有张某一名子女的证明信及相关证件到公证处要求办理证明其父母的遗产只由张某一人继承的公证。在本公证员对张某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后发现,张某的父母分别于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三一年出生,而张某是一九七O年出生,年龄差距约四十年。于是本公证员就产生二点疑问:第一,二、三十年代出生的人只有一名子女的很少,第二,只有一名子女,并且是老来得子,年龄相差约四十岁的就更少。于是,本公证员就反复向张某询问其父母究竟有几名子女并说明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法定继承人的后果。但是,张某斩钉截铁的坚持说他父母只有他这一名子女。于是,本公证员就要求张某按规定预交公证费,并告知公证员将按办证程序实地调查其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真实数量,如有虚假,不但不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还将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不予退还公证费。张某听后,不但欣然同意预交公证费,还通过关系提供了相关的贫困证明,提出了减免公证费的申请。在张某预交了公证费后,本公证员就到张某所在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张某果然还有五个姐姐。于是,本公证员立即告知张某,必须将其五名姐姐找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否则,公证处将不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案例二: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城郊某村村民吴某来到公证处,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父母只有吴某一名子女的证明信及相关证件到公证处要求办理证明其父母的遗产由他一人继承的公证。本公证员通过直觉感到其具有瞒报法定继承人的嫌疑,立即像上述案例一样,对吴某进行反复求证,但吴某始终坚持其父母只有其一名子女的说法。于是本公证员在要求其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后,决定到吴某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吴某听后,立刻情绪激动,强行将本公证员拉到洗手间,塞给本公证员一千元钱,请求本公证员不要到实地查,但是遭到本公证员的拒绝。后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吴某另有三名妹妹。吴某的父母去世后,不但留下一处房产,还有十多万元现金。他的这三名妹妹确实并不想与吴某争夺该房产的继承权,只是想继承一份其父母留下的现金,而吴某在该笔现金处理方式上与三个妹妹有异议。当吴某的三个妹妹在知道不经她三人书面同意,公证处不会为吴某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拒不同意到公证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于是,吴某便托人开具了其父母只有其一名子女的证明信,并以此申请公证机构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结合多年办证经验,本人觉得,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时除了要严格遵守公证程序规则之外,防范执业风险的重点有三条:

    1、注意观察,总结、积累经验。

    2、轻书面证明,重实地调查。

    3、抵制诱惑,防止因小失大。

    综上所述,继承权公证,虽然有时涉案金额并不很大,但是,如果公证员办案经验不足,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怠于作进一步的实地调查,不但会给当事人、公证机构带来一定经济损失,还会给公证机构的社会形像造成很坏的影响,公证员本人也会被追究一定的行政、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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