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出生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2、注意事项:
(1)出生年月日,如无足以证明户籍记载错误的证据,均以出境前户口本记载为准。
(2)若申请人的父母有死亡的应在单位证明上注明或提供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有使用外文姓名或别名的,应尽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