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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加入时间:2013-01-11     点击:557

当前,逃债、躲债、赖债是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公民和法人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不妨尝试当前正在经济领域里升温的强制执行公证,它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你的债权实现提速。

吴某将15万元人民币借与熟人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吴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公证人员在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后,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新的还款协议期满后,但张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而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公证处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吴某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很快,法院就凭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在不经过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将这笔钱直接执行完毕,使吴某的债权得以实现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正因如此,吴某的债权通过公证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既减少了过去需经漫长的诉讼以后再执行的过程,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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