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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核实露端倪 “儿子”原是买房人
加入时间:2013-01-11     点击:579

    二O一二年六月的某天,公证员和往常一样有条不紊地接待着当事人。这时一名中年男子急匆匆走进公证员办公室,拿出开具好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经公证员询问,该名男子自称李某,被继承人是他的父亲陈某,陈某因意外身亡,其名下留有一处房产,李某和其余三兄弟商量一致,房产由李某继承,李某并拿出了兄弟四人签订的遗产处理协议。公证员在弄清李某的公证申请后,要求李某通知其他三兄弟到公证处,对有关遗产继承的事项进行确认。李某很快叫来另外三兄弟:陈甲、陈乙、陈丙。三人均一致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该处房产由李某一人继承。公证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李某既不随父姓陈,也不随母亲张,且与陈甲、陈乙、陈丙三兄弟年纪相差较大,于是对李某就陈某生前一些状况进行了询问,李某支支吾吾,陈甲在一旁抢着回答,李某并不停地称自己没有时间,催促公证员赶紧办理有关手续。出于职业敏感,公证员对陈某的亲属关系证明产生怀疑,在办理完李某和陈某三兄弟申请手续后,公证员告知李某和陈某三兄弟,按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规定,公证处需要对陈某的死亡事实、亲属关系状况及财产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在核实无误后方能为其出具继承公证书。李某随即提供了亲属关系出具单位——某街道办事处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并一再要求公证员尽快为其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和核实人员于次日来到陈某生前所在街道,并未按李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而是先走访了陈某生前的邻居,邻居称陈某只有三个儿子陈甲、陈乙、陈丙,未听说还有一子李某。公证员和核实人员随即又来到居委会了解情况,居委会工作人员称对其家庭情况不了解,但是陈某的姐姐也在该社区,可以向其了解具体情况。核实人员通过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到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很肯定地告诉核实人员,陈某只有三个儿子,并无李姓子女,倒是听说陈家三兄弟将房子卖给一个姓李的人。公证员和核实人员最后来到亲属关系出具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对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该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确认该亲属关系证明的印章属实,但是对亲属关系状况不太清楚,是经办人碍于朋友情面为李某盖的章。

      在对陈某的亲属关系的真实状况进行核实后,公证员和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一开始还百般抵赖,公证员告知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证据和法律后果面前,李某终于承认:他实际上是买房人,听房产部门人员说继承后房产再交易要收取相关税费,如果由陈某的儿子继承后再过户到李某的名下,需要缴纳一笔不少的费用,而直接继承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因此他和陈家三兄弟商议后,便冒充是陈某的儿子,到公证处直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谁知道公证核查露出了马脚。

目前社会上不守信用甚至坑蒙拐骗的社会成本非常低,导致全社会的信誉程度普遍偏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现象大有泛滥成灾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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