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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辨析合同 防范交易风险
加入时间:2013-01-11     点击:570

    李某是本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分给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处,因近几年在外地打工收入不菲,已在外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现欲举家迁往外地,正想处理家里的这套房屋。恰巧本市市民戚某一直求购位于市郊的房屋,始终未能如愿。经人介绍,两人一拍即合。二0一二年的春节刚过,两人谈妥了购房价格等相关细节,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人员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后,给出的答案是:该桩房屋买卖无效,公证处不能为之办理公证。买卖双方疑惑不解,对公证员甚至有些埋怨。公证人员当面进行了分析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加大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但因为房屋产权的转让必然导致作为房屋载体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所以《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李某与戚某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使买卖成交,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要承担违法交易的法律后果。公证员又向两位当事人提出了建议:李某可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土地使用权的无效流转;戚某可以在城镇开发房产中购买一套称心如意商品房。在听完公证员的辨析和劝导后,两人恍然大悟,消除了对公证员的误解。一桩水到成渠的买卖虽然被“搅和”了,却防范了一起因不懂法而带来的纠纷或风险

       目前,随着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作为重要生活资料的房屋在市场上的流转也日益频繁。值得注意的是,有几类房屋其转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被法律所禁止。譬如文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产权不明的房屋等。所以,在进行此类民事活动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将会有效降低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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