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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速审结一起经过录音公证的拖欠工资案
加入时间:2013-01-11     点击:596

26名农民工辛辛苦苦在饭店打工两个月,老板竟不仅分文不给,而且连张白条也不打,使农民工索债无门。无奈之下,26名农民工向公证处申请了录音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及时为农民工与该饭店老板的通话办理了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法院依据公证处的录音公证,当庭缺席判决饭店老板向这26名农民工支付工资27000元,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现年32岁的男青年楚某,年初来到某饭店打工。经协商,由楚某承包酒店的后厨工作。饭店每月付给楚某23000元,饭店所需的后厨人员则由楚某自主招聘,后厨所聘人员的工资也是饭店将工钱付给楚某后,再由楚某分发给后厨人员。楚某在没有签订合同的前提下,组织服务员26人到饭店里干活。由于5月装修饭店,楚某按饭店的要求解聘了所有人员,但饭店在支付了三月份工资后,四、五月工资以无钱为由既不出具欠条又拖欠不予支付,农民工们跑了几个月无果。

无奈,楚某到公证处提出录音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公证员对楚某拨打饭店老板的手机通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制成VCD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证实了拖欠工资共计27000元的事实。得到这一公证书后,楚某等26名农民工随后一纸诉状将饭店老板告到了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不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而是原告楚某组织26位民工在被告老板所经营的沁园春酒店打工期间,被告拖欠工资而不出具欠条,原告楚某将酒店老板拖欠工资数额等情况录音并经公证后而向法院主张权利。被告拖欠工资虽无欠条,但有公证书在卷佐证,足以证实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数额,应视为以工资欠条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而不属于劳动争议,被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视为是对该笔债务的认可。所以原告楚某等26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为此,法庭作出了“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楚某等26位民工工资欠款27000元。逾期不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至全部付清为止。诉讼费475元,由被告全额承担”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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